攝影師:Gustavo Fring,連結:Pexels 

文:理財豪JOHN領

相信6、7年級的同學們,對梅艷芳都不陌生。

畢竟,她可以算是那個年代的天后級人物,風采完全不輸給現在的天后蔡依林。

可惜的是,命運跟她開了個大玩笑,2001年,年僅38歲的梅艷芳被確診為身患癌症,時日無多。

做為一個孝順的女兒,為了讓執著於賭博的母親能夠「老有所養」,2003年,40歲的她在臨終前以遺囑的方式,將所有遺產建立了家族信託,確保母親和親人的生活。

信託的財產主要為現金和不動產。

而梅艷芳遺產的具體分配方案是:

一、母親覃美金每月獲7萬港幣生活費,並安排一名司機及一名傭人。

二、胞姐梅愛芳的兩個兒子及兄長梅德明的兩個女兒,共獲170萬港幣的讀書基金。

三、好友劉培基獲贈香港跑馬地毓秀大廈及倫敦的兩處不動產。

四、餘下財產在梅艷芳媽媽百年後,捐給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

五、家族信託的條款必須對所有受益人保密。

這樣的安排,其實已經算是很周全合理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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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讓梅艷芳始料未及的是,母親不甘於每月只有七萬元港幣的生活費,於是先後控告遺囑執行人、主治醫師、遺產受益人及信託公司等,聲明梅艷芳的遺囑是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建立的,要求法庭裁定遺囑無效,並應判決她可獲得女兒留下的全部資產,而不是只有每月7萬的生活費

前後共打了十多場官司,在首次開庭前更四度更換律師團隊。

不過香港高等法院在2008年作出判決,認定梅艷芳在臨終前的遺囑有效,判梅母敗訴,無法獲得梅艷芳的近百萬美元遺產,但也給予了彈性,將生活費由7萬港幣調整至12萬港幣,並由梅艷芳的遺產支付訴訟費及所有律師費。

既然給了梅母彈性,相對就多了些設限,法院增加了受託人能決定信託財產的分配、增加或移除受益人的權益,削減了梅母這個受益人在信託上的權力。

誰知梅母仍不放棄上訴,直至2011年終審法院判決88歲的梅母敗訴時,累積律師費竟高達200多萬港幣。

2012年,梅母終因無力支付高昂的訴訟費用,且拖欠的租金已超過20萬港幣,陷入被法院判決破產的窘境。

2013年,遺產管理人以1.47億美元出售梅艷芳位於南區壽山村道的故居,出售財產所得一大部分用於支付梅母多年累積遺產官司的巨額法院訴訟費及律師費。

破產後,梅母仍然不懈地通過各類訴訟討要生活費。

不過由於請不起律師,只能以90歲的高齡自己上法庭為自己辯護。

最後法官實在於心不忍,破天荒地判給梅母一筆律師費,保障其得到充分的法律服務。

不得不說,梅母的毅力實在驚人,經過那麼多敗訴之後,依然再度於2015年1月初遞狀香港高等法院,請求法院多判給她一些生活費以維持自己的住房租金和針灸治療的醫藥費,但法官仍舊駁回了她的請求。

2016年4月,梅母的破產令總算解除,生活費馬上恢復到每月12萬港幣。
其後,她又宣布日子難過,要求「遺產信託基金」加零用錢,法院又再為她增加至20萬港幣。

2016年底,梅母向法院申請一次性提取5500萬港幣生活費,想當然爾,法院還是婉拒。

2017年,她再接再厲,繼續提出同樣要求,申請在現存的7500萬港幣信託資產中提取7100萬港幣,再次遭法庭拒絕。

法官表示,梅艷芳的初衷是希望媽媽可以過安穩日子,而梅母的生活費已經由每月12萬增加至20萬,根本沒有必要一次性提取,按月給付才是梅艷芳遺囑的本意,梅 母必須遵守梅艷芳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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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艷芳信託案件給我們的啟示

 一、信託的法律效力不容質疑
梅母十幾年官司下來,屢戰屢敗,充分證明了信託的效力。 這也是信託用於財富傳承的成功之處。

二、信託的傳承功能優於法定繼承
梅艷芳在信託裡對每個家族成員,包括朋友,做出了特定的安排:
母親獲得什麼,侄子侄女們獲得什麼,朋友獲得什麼,都完整的按照她的意思處理。
這是法定繼承無法實現的功能。

如果走正式繼承,因為梅艷芳沒有配偶和子女,母親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一時之間肯定能獲得梅艷芳所有的財產,幾年之內必定賭光光。

梅艷芳母親到現在依然按月領取生活費,從這個角度來看,信託終究實現了梅艷芳的初衷。

三、生前信託優於遺囑信託
梅母之所以有控告信託的空間,主要是因為梅艷芳透過遺囑成立信託,遺囑是不是在其神志不清的狀態下設立的,就有模糊空間了,所以要求法院裁定遺囑無效。

遺囑雖然體現了被繼承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及安排意圖,但這個意圖在立遺囑人去世時才能實現或執行。

此時,立遺囑人已不在人世,遺囑在執行時會受到來自各方面的質疑 ,甚至包括忘記指定信託受益人。

而生前信託則是委託人生前就已做出安排並執行的信託,一般遇到挑戰的可能很小,相對更能體現委託人的意圖。

四、「監察人」很重要
梅艷芳信託中缺失一項重要角色:監察人。

家族信託中被譽為「最信任的陌生人」---監察人,往往是家族信託中非常重要的安排。

如果信託設置了監察人,不但可以監督受託人的信託行為,還可以調節受益人和受託人的關係,從而化解其間的誤解,減少訴訟機會,並有撤換受託人,變更受益人,修改家族信託分配策略等權利。

同時,監察人還可以作為家族利益的代表與受託人形成制衡關係,在突發狀況發生時更可以完整的實現委託人的目的。

五、在家族內部建立溝通機制
生前沒有溝通到位,身後留下無限麻煩。
如果梅艷芳生前和母親等人反复溝通,確認,並建立家族內部調解機制,就不會有後來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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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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