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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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周家豪(John Chou)

好多朋友私下詢問John這篇新聞的重點,今天我們就帶著各位一起來探討一下!

目前在健保給付的標準中,醫材的給付有分成三種類型:

  1. 民眾全自費品項
  2. 民眾自付差額品項
  3. 健保全額給付品項

打個最簡單的比喻:

小朋友念幼稚園,你可以選擇念抽籤的公幼,基本上不用花到錢
這就是「健保全額給付」的概念

假如你想讓小孩念私幼,那麼你就必須支付政府基本補助額以外的月費給幼稚園
這叫做「民眾自付差額」

假如你覺得從小就該讓孩子留學當ABC,未來他的競爭力比較強,那你可以讓孩子出國,但國外幼兒園不在中華民國政府的補助範圍內,所以你得全額自行負擔
這個就是「民眾全自費」

搞懂分類之後,我們可以正式進入主題了~~~~

這次的改制,影響最大的是「民眾自付差額」的品項。
目前在國內的醫療院所,有370項醫材,是屬於這個品項的。

以文章中提到的二焦點人工水晶體為例

目前市場價格大約是9萬元,但是健保局只給付「一般功能水晶體」費用2744元,差額的部分就得我們自己自付,不過為了讓自己生活品質好一點,自付差額也算很合理,這有什麼問題嗎?

問題就在於,在現行的醫材差額自負狀況下,
民眾可能在不同院所,需自付差額天差地遠。



這還是只是人工水晶體的價差,更高階的醫材差距更大!

考量到這種模式對病人的權利可能會沒有保障,
因此健保署才會設定「價格天花板」來保障民眾權益,減輕自付費用負擔。

也就是說,未來不管你在台灣的哪個醫療院所

只要健保署有訂立最高價,醫療院所就不能要求病人補超過這項價格的差額

健保署立意良善,站在價格的角度,對我們而言是件好事!

既然是好事,到底有什麼好吵的?

問題就在於,很多事不是只看價格來決定的,而是得考量品質。
John三言兩語可能很難解釋清楚,建議大家可以看完以下這個視頻的討論,會更清楚一些。

醫材設上限的疑慮討論詳見連結)

所以不管做什麼決定,都沒有好壞,只有選擇!
不設上限,選擇變多,但有可能被多收錢。
設了上線,選擇變少,但可能避免被訛詐。

你會選擇哪一個呢?

但John認為,其實

不管最後到底設不設上限,自己身上該有的基本保障才是重點!

John幫客戶保單健診的過程中會發現,客戶常常會說自己的保障夠了,但通常檢視完,保障都不夠全面,甚至有很多限制。


就拿現在很多人會有的脊椎病變來說,根據健保署的醫材比價網資料,植入人工椎間盤就要至少20萬,有時候還可能用到兩三片。

醫材比價網連結



但John卻常常看到客戶只有單實支實付,上限10-20萬,一旦需要做這個手術,自己還要額外再準備一大筆現金,但客戶卻不知道自己不足!

其實將實支實付的額度往上提昇只需要陽春麵的成本,是大部分的人都付得起的,但沒有讓消費者知道他們保障不夠,就是業務員的責任。

還有一點很重要:

保單健診不是每次都得增加預算,反而應該看當下的需要,截長補短才對

在John幫客戶健診的過程中,通常不只不會增加預算負擔,反而去蕪存菁後還能多出預算。


所以,除了你的『壽險業務員』,請多找一位『CFP專業財務顧問』幫您把關吧!


作者簡介:
周家豪(John Chou)
目前為獨立財務顧問IFA,具有臺灣與中國兩岸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國際認證反洗錢師(ACAMS),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券期貨、人身及財產保險等多張財經相關證照,並擔任金融研訓院AFP、CFP模擬試題編輯老師,擁有不動產業及銀行業近20年資歷,主要服務為協助客戶擺脫單點產品銷售模式,透過分析完成客製化理財、保險、稅務、投資、信託等全方位生涯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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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馥瑄(CFP 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


每隔一段時間,就會聽到媒體或保險業務員告知:「00險要停售了!00險走入歷史!預定利率下降保費要漲了,要買要快!」面對這些鋪天蓋地的訊息,心中一直有一個很大的疑問,我應該要跟著買嗎?買了真的比較好嗎?如果不買真的會有很大的損失嗎?

    面對這樣的疑問,首先要了解一下保險或者是相關金融商品的本質。「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這句話相信大家應該不陌生,科技的進步是為了讓人類更方便,而保險也是因應著「解決人在生老病死時遇到的金錢問題以及滿足金錢需求」而衍生出來的工具之一,所以根本朔源我們要了解到自己到底有哪些的問題和需求需要被解決,進而決定哪一些保險相關商品是需要的,用這樣的角度來挑選合適的商品,才不會盲目的被網路、媒體甚至業務員的風向帶著轉圈圈。而專業的金融服務從業人員也應該以客戶的需求為導向,向客戶推薦合適的商品,而非以停賣作為訴求引導消費者購買。

    舉兩個例子跟大家分享:小陳在過去20年來,透過業務員的推薦,在台灣這個癌症罹患率節節高升的年代,陸陸續續在防癌險因爲要調漲費率而即將停賣時,共買了五張防癌險保單,20年前單身,買一個單位的防癌險看起來好像沒有什麼問題,買到賺到!不知不覺就買了這麼多張,但隨著人生有不同的階段,開始成家、養育子女後,發現收入增加的幅度遠不及支出增加的速度,開始學習記帳與管理收支之後,才赫然發現自己的保單規劃明顯與專家說的不符,「投保過於集中在單一險種、或者是保障型保費不超過年收入的10%-20%......」,小陳因為過多的預算都在繳交防癌險的保費,導致已無法再增加其他家庭成員的保障,就像蹺蹺板失去了平衡,找來保險業務員一問之下,才發現原來自己買的防癌險是沒有解約金的,必須要全部繳完,如果過程當中想要放棄,就會完全拿不回任何錢,也失去保障。 小陳不禁開始懊惱,當初這樣買真的對嗎?

    聽完小陳的故事,小晴也娓娓道來自己的經驗:從學校踏入職場時,小晴就有一個很要好的朋友小李,投入了保險事業,透過小李的規劃,小晴也陸陸續續為自己添購了合適的保障,每次在商品要停賣時 ,小李也會提醒小晴適時地檢視自己的保單,有沒有需要做保單的調整,但是小李總是會堅持不管是商品停賣或者是費率調漲,在購買新的商品內容時,一定要先檢視自己手上原有的保障內容,確認現在要增加的項目是不是真的是自己需要的,如果是自己本來就需要的,那當然是趁費率調整前趕快下手,就可以買到賺到。小李總是說:「檢視過後,如果發現自己已經有類似的規劃,並沒有需求要再增加,那不管市場上怎麼熱賣,只要不是需要的,都跟你無關。」有了小李的檢視和說明,小晴在一路上只規劃增加真正需要的,並且可以適時地在每次的商品停賣前做一下保障的檢視,讓自己一直可以擁有符合預算與需求的最佳保單組合。


    透過這兩個例子可以知道,每一個人的狀況不同,每次停賣的商品也不一樣,還是要在購買前找個專業的保險從業人員,來檢視一下自己是不是真的有這個需求,冷靜的購買需要的商品,而不是看到別人在買,就覺得自己也要跟著買,同時在接受理專或者是保險顧問的推薦時,也可以觀察一下對方是否真的有了解到自己的情況:「過去已投保的內容?保費是否符合年收入?保障是否有適當規劃或者過於集中偏好單一商品?」如果能夠做到先檢視評估適合度再購買,相信更可以買的安心、買的放心,真正買到賺到!

攝影師:Andrea Piacquadio,連結:Pexels 










圖片來源:網路
作者: 提摩西.費里斯 (Timothy Ferriss)
出版商:平安文化
出版日期:2014/01


文 : 蔣竣植 ( CFP )

「一週工作40小時都可能還不夠了,怎麼可能一週工作才4小時?」當時看到此書時,腦海中所嘀咕的話。

曾看過這麼一段話 :

「努力工作是為了賺錢,賺錢是為了擁有好的生活品質。但,努力工作的同時,哪來的生活品質可言?」

的確,超時工作或許能得到超額報酬(收入),不過所增加的收入是否值得拿較長的工時來換,是可供檢討的。上述所提到的生活品質也不是指物質方面,而是過得像人、有著屬於自己時間與空間的生活品質。當然了,要一周僅工作4小時並不容易,或許是聳動的書名可吸引各位閱讀,但本書有提到,若想將目前的工時縮短一半、收入增加一倍、休假增加一倍等,有四個關鍵步驟(DEAL): 定義人生(Definition)、排除旁鶩(Elimination)、自動進帳(Automation)、自由逍遙(Liberation),接下來將與各位讀者分享各步驟的重點。

定義人生(Definition) : 確認目標


若每個人在出生前,有這麼一個人會提醒說:「到了世上後,大部分的時間都會在工作喔!」試問這樣你還會想來嗎?若受夠了一成不變的工作及生活模式,為何不嘗試改變?在此作者提到四個小步驟:

(目標設定)
到底想過怎樣的生活才覺得此生值得?有甚麼長久以來想達成的夢想一直沒有實現?而為了夢想我們該有甚麼具體的行動嗎?

(改變規則)
退休計畫是為了未來某一天若無法因工作而獲得收入時所作的準備,但若此份工作並非「受雇於人」、亦非「勞動收入」,是沒有所謂的「工作截止日」的問題,那退休金的規劃壓力也就沒有那麼大了。此外,其實很多活動或目標並非「退休後」才能執行,一方面考量到未來的體力問題,例如出國、運動等,另方面每個人的人生長短不一,可減少遺憾的產生。

(克服恐懼)
改變工作型態最害怕的莫過於若收入改變,支出不足怎麼辦?其實這反而是檢視自身支出項目的好機會,你會發現其實生活中有很多不必要的支出,縱使剔除後日子也沒有太大的影響,這樣一來在工作調整的過渡時期,財務狀況也不會有太大的影響。

(定義行動)
先問自己「甚麼目標能讓我感到興奮?」唯有能讓腎上腺素激發,才有熱情執行未來計畫。作者提到成年人大多缺乏冒險的精神,會害怕因改變(無論生活或工作)而失敗,但事實上,無止境的枯燥無趣人生,才是真正的敵人。

排除旁鶩(Elimination) : 調整時間


若八十/二十法則用在工作上,意味著80%的收入來自於20%的工作內容,若是如此,「工作效率」就成了值得調整的地方。書中提到三個小步驟:

(時間管理)
確實界定哪些是重要又緊急的工作內容,能達到公司所要求的目標;那些是屬於重點客戶,能替公司帶來較多的營收。很多人在工作時常常做些產值相對低的事情,好讓自己「看起來很忙」,但「瞎忙」似乎無法替自己及公司帶來任何好處。

(減少資訊)
網路的發達,讓任何資訊的取得較過去來的相對容易許多,但也因如此,常常因上網查個資料一分心就「掛網」數個小時,時間也就這樣流逝了。作者提到在工作時除非有需要,否則不要開啟網路功能,降低影響工作的干擾源。

(拒絕干擾)
提到干擾源,就不能不提email與手機簡訊,作者建議將「隨時」查看的習慣,改成「定時」查看,因為隨時查看很容易分心,且會有整天工作都在「做雜事」的錯覺。而你可能會擔心萬一email或手機簡訊是重要的事怎麼辦?別多慮了,若真的是重要又緊急的事,對方若等不及,自然會打電話來溝通。

自動進帳(Automation) : 增加收入


增加收入的方式有很多,在此提到的一方面是將工作外包,另方面是偏向線上商業模式。

(外包管理)
作者為在美國的創業人士,其銷售的健康食品需要有客服人員協助其回答客戶的疑難雜症,也需要一位類似秘書的員工能協助處理工作及生活上的瑣碎項目,因此透過印度龐大的人力外包市場是個不錯的選擇。若撇開上述狀況,以大部分的上班族而言,是否每一件事都必須要「親力親為」,就是值得檢討之處了,是否有些規律性的工作內容、文書處理等,可以外包委請工讀生或是助理完成?藉此才能拉高工作產值,提升工作效率。

(線上商模)
網路世代,許多商業行為也從「線下」轉成了「線上」,至於該賣甚麼產品就很值得討論!作者建議要先挑選自己熟悉且有興趣的領域作開發,以解決顧客的問題來思考並提供適合的產品。此外,書中也提供該如何定價及控制成本,以求較佳的獲利。

自由逍遙(Liberation) : 保持彈性


若上述的步驟都有執行並檢視調整,相信會有成績展現。最後一個章節作者再次提點執行的注意事項,例如:思考若在創業的情況之下,若同事、員工、甚至是客戶等找不到你,公司能否持續運作?若未來上班的工作隨時都有被辭退的可能(無論是大環境或是人為所造成),是否該及早準備?若不想將所有目標均設定在退休之後,現階段是否該有定期「迷你退休」的計畫?

最後作者在書末提到了「新富族的十三大錯誤」,就留給各位去翻閱了!

作者簡介:蔣竣植
學歷: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碩士
經歷:科盛科技部門主管
現職: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致理科技大學財金系兼任講師、財經部落客、保險公司業務主管
專長:收支管理、基金投資管理、負債管理、保險規劃、退休金規劃等全方位理財規劃


攝影師:Andrea Piacquadio,連結:Pexels 
文:林東振
                                                 

情境故事:                                                                    

程先生剛從公司退休不久,因其就業時間比較早,自行評估選擇勞保舊制及勞退舊制較有利,因此順利領取一筆性的退休金,並轉存一般銀行帳戶。不久之後,獨子因意外身故,獨子身前單身經營小企業,老實說程先生對他的資產負債狀況,到底是資產大於負債或是負債大於資產,雖不全然清楚,但他也未曾聽聞有債權人找到他的情況。他跟朋友探聽並自行上網查詢,找到民法中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進一步並查到自98年起,已採取全面性概括繼承的限定責任,自忖就算其子有債務,也是以遺產清償為限。因為老伴已不在,就自行辦理繼承手續。哪知後來竟然有兒子的債權人要向自己討債,並揚言扣押自己在銀行的帳戶存款。這讓程先生頓時如晴天霹靂,不知如何是好!
因為目前的繼承制度,原則是採取全面性的〔限定繼承〕制度,讓繼承人可以不用擔心繼承時,若是被繼承人負債大於資產,必須以自己的財產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但為要保護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權益平衡,仍是要繼承人有遺產清算的義務,若有不當,仍有用自己的財產清償的風險。關於目前的繼承制度,提醒幾點重要注意事項:
  1. 遺產清算可分法院清算程序及繼承人清算程序兩種,前者是繼承人已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冊,並完成規定程序,如公示催告債權人聲報債權;後者是未經過上述的程序。
  2. 基本上陳報法院遺產清冊並非強制規定,也不是成立限定責任的要件。就是說若即便未陳報遺產清冊給法院,也適用限定責任。
  3. 雖說不論是否申報遺產清冊都是限定責任,但其中有大大不同的法律效果。未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冊的程序,主要的風險在民法第1162-2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以及同條第3項:〔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簡單的說,若是繼承人未依法院聲報遺產清冊的相關規定辦理。繼承人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一個一個來討債,必須不斷清算,最後遺產都拿來還債還不夠時,還必須用自己的財產償還。
  4. 若是已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冊,過程中並無過失,也無隱匿財產等等侵害債權人的狀況,跑完清算程序後,就無需以自己財產去償還的狀況。提醒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最後探討:

程先生已領取之退休金,之後再存入銀行,可否為扣押?一般都聽說退休金不能扣押,惟程先生已一筆性領取退休金,再轉存入銀行,並不具退休金專戶性質,應不符退休金專戶不得扣押的規定。若其亦無強制執行法第112條:〔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情況,可能產生的風險更大。

作者簡介:
林東振

金門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致理科大兼任講師。

專  長:
傳承及遺贈稅規劃、信託規劃、不動產地政及稅務。

專業證照:
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證券分析師(CSIA)、地政士。

著作:

理財規劃不求人(五南出版社)
部落格:http://happygocfp.blogspo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