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師:Andrea Piacquadio,連結:Pexels 
文:林東振
                                                 

情境故事:                                                                    

程先生剛從公司退休不久,因其就業時間比較早,自行評估選擇勞保舊制及勞退舊制較有利,因此順利領取一筆性的退休金,並轉存一般銀行帳戶。不久之後,獨子因意外身故,獨子身前單身經營小企業,老實說程先生對他的資產負債狀況,到底是資產大於負債或是負債大於資產,雖不全然清楚,但他也未曾聽聞有債權人找到他的情況。他跟朋友探聽並自行上網查詢,找到民法中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進一步並查到自98年起,已採取全面性概括繼承的限定責任,自忖就算其子有債務,也是以遺產清償為限。因為老伴已不在,就自行辦理繼承手續。哪知後來竟然有兒子的債權人要向自己討債,並揚言扣押自己在銀行的帳戶存款。這讓程先生頓時如晴天霹靂,不知如何是好!
因為目前的繼承制度,原則是採取全面性的〔限定繼承〕制度,讓繼承人可以不用擔心繼承時,若是被繼承人負債大於資產,必須以自己的財產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但為要保護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權益平衡,仍是要繼承人有遺產清算的義務,若有不當,仍有用自己的財產清償的風險。關於目前的繼承制度,提醒幾點重要注意事項:
  1. 遺產清算可分法院清算程序及繼承人清算程序兩種,前者是繼承人已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冊,並完成規定程序,如公示催告債權人聲報債權;後者是未經過上述的程序。
  2. 基本上陳報法院遺產清冊並非強制規定,也不是成立限定責任的要件。就是說若即便未陳報遺產清冊給法院,也適用限定責任。
  3. 雖說不論是否申報遺產清冊都是限定責任,但其中有大大不同的法律效果。未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冊的程序,主要的風險在民法第1162-2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以及同條第3項:〔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簡單的說,若是繼承人未依法院聲報遺產清冊的相關規定辦理。繼承人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一個一個來討債,必須不斷清算,最後遺產都拿來還債還不夠時,還必須用自己的財產償還。
  4. 若是已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冊,過程中並無過失,也無隱匿財產等等侵害債權人的狀況,跑完清算程序後,就無需以自己財產去償還的狀況。提醒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最後探討:

程先生已領取之退休金,之後再存入銀行,可否為扣押?一般都聽說退休金不能扣押,惟程先生已一筆性領取退休金,再轉存入銀行,並不具退休金專戶性質,應不符退休金專戶不得扣押的規定。若其亦無強制執行法第112條:〔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情況,可能產生的風險更大。

作者簡介:
林東振

金門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致理科大兼任講師。

專  長:
傳承及遺贈稅規劃、信託規劃、不動產地政及稅務。

專業證照:
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證券分析師(CSIA)、地政士。

著作:

理財規劃不求人(五南出版社)
部落格:http://happygocfp.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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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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