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持證人 楊馥瑄

陳太太是自家公司的連帶保證人,因為受到疫情影響,公司營運出現困難,想到自己多年前聽保險業務員說保單有隔絕債務、保全資產的效果,所以用私房錢買了一些儲蓄險、醫療險,希望能透過保單規劃,在風險來臨時保障自己和家人未來的生活品質,到底保單能不能被當作一般財產被強制執行呢?

以往大家對保單的觀念是可以隔離債權,要保人在因故負債或欠稅時,因為保單不可被強制執行,所以依舊能透過保險照顧想照顧的人。如今因為111年最新裁定出爐,恐怕我們也要開始改變這樣的觀念!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可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讓我們來快速了解一下這個裁定當中的重點:

  1. 債務人之財產,凡具金錢價值者,除法令明文禁止扣押或讓與,或依性質不得為讓與者等外,均屬其責任財產,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2. 保單價值,實質上歸屬要保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應為其所有之財產權。
  3. 依契約自由原則,要保人之契約上地位,於符合保險法規定之情形下,得為變更,亦得為繼承,凡此,均與一身專屬權具有不得讓與或繼承之特性有間。
  4. 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即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而終止壽險契約,乃使抽象之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償付請求權所不可欠缺,係達成換價目的所必要之行為,執行法院自得為之。
  5. 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功能,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並宜先賦予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 

因為大法官裁定只對該案及併案有拘束力,目前各法官見解仍有不同,未來想要透過保險好好的照顧家人,以下有幾點提供參考:1.以後保單是否可強制執行,其重點應該會是「執行保單解約換價是否影響要保人及其家屬生活?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2.先欠稅()後買保單,該保單被執行的風險大幅提高。3.投資型保單、儲蓄型保單等理財類型的保單相較於無解約金的醫療型保單,其保單價值金有較高可能被視為財產而被強制執行。4.債務人在保單當中屬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這三種不同身分下,面臨的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在規劃保險的時候要跟保險顧問好好的討論溝通,做最合適的安排。

作者簡介

姓名:
楊馥瑄

經歷:
臺灣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CFP
TFPA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理事
樂學網[理財觀念實務班]講師
理財周刊線上直播課程講師
Smart智富月刊保單評選委員
政治大學壽險經營管理碩士學分班
台灣大學高階財富管理研究班

Share To:

homalulu

Post A Comment:

0 comments so far,add you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