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駱潤生(Lawrence)CFP®

媒體報導,藝人艾成離世後,因生前欠債500萬,妻子依法採「限定繼承」。這則新聞讓筆者想到好友多年前因為父親的保證債務,因為沒有在期限內聲請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而導致目前仍為「父債」所苦。

在舊法制度下,如果繼承人不清楚繼承人的資產、債務有多少,又擔心被債務波及,除了拋棄繼承以外,另一選擇就是在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

但因民眾常因不熟悉法令,沒有及時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導致許多「父債子償」的案例產生。

雖然民國98年修法以後,繼承制度全面預設為法定的「限定繼承」,不需要特別向法院聲請即可適用。

但很多人認為既然法定限定繼承既然是以繼承的遺產為限來還債,就一定不會繼承到負債,就不需理會?

重點在於是否如實陳報遺產清冊。陳報遺產清冊目的是讓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報明債權,才能正確清算遺產扣除債務後還有多少剩餘,以利比例清償。

舉例說明

有陳報遺產清冊:

被繼承人留有遺產1200萬元,債權人ABC各有500萬元債權,繼承人不知有這些債務。
假設僅有C逾期未陳報債權。此時AB可全額受償各500萬元,共1000萬元的債務。而C日後只能就清償AB後剩餘的200萬遺產來作請求。
3位債權人都如期報明。則每位債權人均可以按比例受償分配到400萬元。


沒有陳報遺產清冊:

被繼承人留有遺產1200萬元,債權人ABC各有債權500萬元,繼承人不知有這些債務。
假設被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但AB搶先聯繫上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人便全額清償了AB500萬元,共1000萬元的債務。之後C才跳出主張債權,但此時遺產只剩下200萬,不足完全清償C的債務,這時繼承人需要自掏腰包200萬,償還原來按比例C應受償的400萬元。

因實務上負債部分,雖然可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但若是一般民間借貸或擔任保證人,被繼承人如果沒有交代清楚,其家人多不知情。因繼承人不易清查徹底,而常導致各債務人受償不平均,繼承人可能需要用到私人財產來墊償。

由此可知做好陳報遺產清冊,未來如果發現債務大於資產,才可以確保第1148條限定繼承的權利。

而陳報財產清冊後,法院會要求公示催告,通常是採『登報』處理,公告讓債權人得知被繼承人過世,以利債權人盡快報明債權,讓遺產清償可以順利進行。

另外要注意別心存僥倖而違反民法第1163條規定,若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則不受第1148條限定繼承規定的保護,需要用繼承人自己的財產來清償債務了。

 

作者簡介:
駱潤生(Lawrence Lo)
法律背景的財金碩士,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CFP®),臺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TFPA)商業模式召集委員,保險本舖諮詢顧問。致力推廣正確理財觀念,並提供理財、保險、退休金、租稅及財產轉移、信託等相關規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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